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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规避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等文件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和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文件的精神,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  学校通过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和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出版集团”)履行对外投资职能。学校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学校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机构,重大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学校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审,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包括企业决策、申报、专家论证、经资委研究、审批等。
 
  第十条学校对外投资项目须向经资委提交以下文件: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
6.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7.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8.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9.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
10.投资项目执行方案;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一条经资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投资项目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报学校经资委会议决策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以投资额作为考核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依据。资产公司、出版集团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不具备法人资质单位的投资管理。学校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资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